在匯票上,發票人得記載對於票載金額支付利息及其利率。若利率未經載明者,則依法定為多少?
年利五釐
年利六釐
年利七釐
年利八釐
下列關於匯票發票人得於匯票上記載事項之敘述,何者錯誤?
得記載免除擔保承兌之責
得記載免除擔保付款之責
得記載擔當付款人
簽發匯票時,得以自己為受款人
票據上之權利,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在下列何一期間內不行使權利,其權利將因時效而消滅:
一年
三年
五年
十五年
匯票、本票之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自作成拒絕證書日起算,在下列何一期間內不行使權利,其權利將因時效而消滅:
一年
三年
六個月
三個月
以下關於票據法第22條第4項之利益償還請求權的敘述,何者錯誤:
其產生的原因係票據上之債權因時效或手續之欠缺而消滅的情形
執票人請求的對象可能為發票人
執票人請求的對象可能為承兌人
此一權利的消滅時效為五年
若在票據到期日後進行背書,依票據法第41條規定,其效力如何?
與一般背書無異
因逾期背書,該背書無效
票據債務人因此完全免責
僅有通常債權轉讓之效力
相對於匯票、支票二者,本票最大的特色應是:
本票無背書之制度
本票有參加付款之規定
本票有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之規定
本票有預備付款人之規定
支票之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省(市)區內者,支票之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30條之規定,應在發票日後幾日內為付款之提示?
三日
七日
十五日
三十日
支票之發票地與付款地均在國內,但不在同一省(市)區內,支票之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30題之規定,應在發票日後幾日內為付款之提示?
三日
七日
十五日
三十日
支票執票人若未依票據第130條之規定遵期指示,則:
票距罹於時效,執票人不能主張任何權利
執票人對於發票人以外之前手喪失追索權
執票人對於包含發票人在內之所有前手喪失追索權
執票人僅能對付款人行使追索權
票據法第139條所謂之平行線支票,係指:
支票正面劃平行線二道
支票受款人欄劃平行線二道,並在平行線內記載受款人姓名
支票背面劃平行線二道,並在平行線內記載背書人姓名
支票背面劃平行線二道,並在平行線內記載不得背書轉讓
甲經乙之授權,代理乙簽發一張支票給丙,並在票據上載明代理之旨。若丙提示支票後遭退票,原則上可以依票據關係請求何人給付票據金額:
甲
乙
甲及乙
均不可請求
以下關於保付支票之敘述,何者錯誤?
付款人保付後,其付款責任與匯票承兌人同
經保付後,發票人仍不免除其票據責任
經保付後,背書人免除其票據責任
付款人依法不得為存款額外或信用契約所約定數目以外之保付
保付支票因其性質特殊,部分票據法之規定對其並不適用。在下列規定中,何者對於保付支票可以適用?
第127條關於付款人資格之規定
第130條關於提示期限之規定
第136條關於提示期限經過後付款之規定
第18條關於止付通知之規定
以下何者並非匯票執票人可以在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權的原因?
匯票不獲承兌
匯票不獲保證
付款人死亡而無從為承兌之提示
承兌人受破產宣告
甲簽發支票給乙,乙背書轉讓給丙,丙再背書轉讓給丁。若丁嗣後請求付款遭拒,而欲行使追索權時,關於追索權行駛順序之敘述,何者正確?
因甲為發票人,丁依法須先對甲行使
因丙為丁之直接前手,丁依法須先對丙行使
因甲、乙、丙均為票據債務人,丁須同時對三人行使
丁得自行決定對甲、乙、丙行使追索權之順序及人數
若甲向乙購買貨物一批,為支付一百萬貨款,甲簽發一張面額一百萬元之支票予乙。下列何者之說明正確?
當乙收受支票後,乙對甲基於買賣契約而生之貸款債權隨即消滅
支票係充作貨款,因此乙無權轉讓支票
若乙嗣後未交付貨物,甲亦須無條件支付票款,不得對乙抗辯
相對於甲簽發予乙之支票,甲乙間的買賣契約,一般稱之為票據關係的原因關係
以下關於承兌期限之說明,何者錯誤?
發票人得在匯票上為應請求承兌之記載,並得指定其期限
背書人得在匯票上為應請求承兌之記載,並得指定其期限
發票人得為於一定日期前,禁止請求承兌之記載
背書人得為於一定日期前,禁止請求承兌之記載
匯票付款人於承兌時,所得進行之行為,不包括下列何者?
免除背書人擔保付款之責任
記載付款地之付款處所
指定擔當付款人
經執票人同意,就匯票金額之一部分為承兌
關於匯票上保證之說明,何者錯誤?
除票據債務人外,任何人均得為保證人
保證人與承兌人負同一責任
保證得就匯票金額之一部分為之
二人以上為保證時,均應連帶負責
關於匯票上參加付款之說明,何者錯誤?
應於執票人得行使追索權時為之
執票人拒絕參加付款者,對於被參加人及其後手喪失追索權
請為參加付款者有數人而其中有預備付款人時,預備付款人有優先參加之權
參加付款應就被參加人應支付金額之全部為之
若甲向乙借款一百萬同時簽發票面進額一百萬之支票給乙。乙嗣後將該支票以顯不相當之對價轉讓給丙。請問:丙因係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支票,可否主張票據權利?
丙不得主張任何票據權利
丙僅得對乙主張票據權利,不得對甲主張
丙僅得對甲主張票據權利,不得對乙主張
丙得對甲或乙主張票據權利,惟若丙對甲主張時,丙不得享有優於乙之權利
一般所謂的「遠期支票」,其所指的是:
發票日在到期日之前的支票
實際發票日在到期日之前的支票
實際發票日在票載發票日之前的支票
到期日在發票日之前的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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