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之背書人,對於前手之追索權,自為清償之日或被訴之日起算,多長時間內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一年
六個月
四個月
二個月
發票人甲為受監護宣告之人,甲簽發以乙為受款人之本票後,將該本票交付予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之乙,乙向丙購買貨品,為支付買賣貨款而將該本票背書轉讓予出賣人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甲無行為能力,其所簽發之本票無效,乙於無效之本票上背書,其背書亦為無效,甲乙二人均無須負票據責任
票據為流通證券,為確保票據之流通性,不論票據行為人有無行為能力,均不影響其票據責任
甲無行為能力,無須就發票行為負擔票據責任,乙有行為能力,應就其背書行為負擔票據責任
倘若乙於背書時已知悉甲無行為能力,乙應就其背書行為負擔票據責任,倘若乙於背書時不知甲無行為能力,乙無須就其背書行為負擔票據責任
票據上記載金額之文字與號碼不符時,應如何認定票據金額?
以文字為準
以發票人原意為準
以二者中較低額者為準
能判斷發票人原意時,以發票人原意為準;無法判斷發票人原意時,視為無效票據
本票到期日為民國101 年10 月9 日,受款人甲到期日屆至未提示付款,並於同年10 月12 日將該本票背書轉讓予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該到期日後所為之背書無效
該票據無效
該到期日後所為之背書,僅有通常債權轉讓之效力
因本票未經提示,該背書與到期日前之背書效力相同
有關本票應記載事項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未載發票地者,以付款地為發票地
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
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
未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
有關票據保證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保證人與被保證人負同一責任,因此,票據保證人無先訴抗辯權
背書人僅得擔任承兌人之保證人,不得擔任付款人之保證人
被保證人之債務,因方式之欠缺而為無效者,保證人仍負擔其義務
票據金額之給付為可分之債,二人以上為保證時,其付款責任應各平均分擔之
有關支票提示期限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執票人不於提示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者,對於發票人以外之前手,喪失追索權
發票人於提示期限經過後,對於執票人仍負責任
發票人於提示期限內,不得撤銷付款之委託
付款人於提示期間經過後,不得付款
依票據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背書人就匯票金額之一部分所為之背書,不生效力
付款人承兌時,經執票人之同意,得就匯票金額之一部分為之
保證人就匯票金額之一部分所為之保證,不生效力
付款人對於匯票為一部分之付款,執票人不得拒絕
有關保付支票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保付支票係指付款人於支票上記載照付或保付或其他同義字樣並簽名之支票
保付支票付款人之付款責任,與匯票付款人同
支票經付款人保付後,發票人及背書人免除其責任
經付款人保付之支票,不受提示期限之限制
有關匯票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未載到期日者,該匯票無效
匯票上有免除擔保付款之記載者,該匯票無效
發票人得記載對於票據金額支付利息及其利率,除另有特約外,利息自到期日起算
發票人得以自己或付款人為受款人,並得以自己為付款人
有關票據喪失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應先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後,始得向付款人為止付之通知
票據權利人未於提出公示催告後五日內,向法院提出已為止付通知聲請之證明,公示催告失其效力
公示催告程序開始後,其尚未到期之票據,聲請人得提供擔保,請求票據金額之支付
公示催告程序開始後,其經到期之票據,聲請人如無法提供擔保,得請求將票據金額依法提存
有關票據上記載事項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欠缺票據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但票據法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票據上記載票據法所不規定之事項者,其票據無效
執票人善意取得已具備票據法規定應記載事項之票據者,得依票據文義行使權利
票據債務人不得以票據原係欠缺應記載事項為理由,對於執票人,主張票據無效
有關票據之變造,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簽名在變造前者,依原有文義負責
簽名在變造後者,依變造文義負責
不能辨別前後時,推定簽名在變造後
參與變造者,不論簽名在變造前後,均依變造文義負責
發票地為台北市,付款地為高雄市之支票,執票人應於何時為付款之提示?
發票日後七日內
發票日後十五日內
發票日後二個月內
發票日後一年內
有關支票付款人之審查責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付款人對於背書不連續之支票付款者,應自負其責
除有惡意或重大過失外,付款人對於背書簽名之真偽,不負認定之責
付款人對於執票人是否票據權利人,應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認定之
付款人對於經發票人撤銷付款委託之支票,不得付款
支票執票人不於法定提示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或不於拒絕付款日或其後多少日內請求作成拒絕證書者,對於發票人以外之前手,喪失追索權?
二日
三日
四日
五日
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應如何計息?
依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依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依年利率百分之十二計算
依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以不相當之對價取得票據者,效力為何?
不得行使追索權
不得享有優於其前手之權利
不得享有票據上之權利
票據為無因證券,取得票據之對價是否相當,於票據權利無影響
有關平行線支票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平行線之記載,僅限於發票人方得為之
平行線之撤銷,任何人均得為之
平行線支票,付款人僅得對金融業者為付款,非金融業者之執票人一定要存入其在金融業者之帳戶
平行線之記載得在支票背面為之
支票之付款人於發票人之存款或信用契約所約定之數不敷支付支票金額時:
得就一部分支付之
不得就一部分支付之
發票人不必負票據責任
背書人不必負票據責任
有關複本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複本之發行份數以三份為限
受款人以外之執票人,得逕行請求發票人發行複本
就複本之一付款時,其他複本失其效力
承兌人對於經其承兌而未取回之複本,應負其責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除見票即付之匯票外,發票人或背書人得在匯票上為應請求承兌之記載,並得指定其期限
發票人得為於一定日期前,禁止請求承兌之記載
背書人所定應請求承兌之期限,不得在發票人所定禁止期限之內
見票後定期付款之匯票,應自發票日起二年內為承兌之提示
除了下列哪一項情形外,執票人得於匯票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權?
付款人或承兌人死亡
付款人或承兌人受破產之宣告
匯票不獲承兌
預備付款人參加承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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