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人未載明為本人代理之旨而簽名於票據者:
由本人負票據責任
由代理人自負票據責任
由本人與代理人連帶負票據責任
該票據無效
票據喪失時得聲請公示催告,而公示催告程序開始後,其經到期之票據,聲請人於不能提供擔保時:
得請求給予新票據
得請求票據金額之支付
得請求將票據金額依法提存
得請求為除權之判決
票據上之金額有改寫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得由原記載人於交付前改寫,但須簽名負責
縱由原記載人改寫並簽名,該票據仍無效
若執票人同意,原記載人於交付前亦得取回改寫
若執票人同意,原記載人於交付後亦得取回改寫
票據背書若附記條件者:
因違背票據之無因性,故該票據無效
票據仍有效,但背書行為則無效
該背書有效,其條件則視為無記載
該背書有效,背書人依所附條件負其責任
票據上記載金額之文字與號碼不符時:
該票據無效
該票據有效,且應以數字為準
該票據有效,且直接以文字為準
該票據有效,如法院不能探求當事人真意時,則以文字為準
匯票未載付款地者,以何者為付款地:
發票人之營業所或住居所所在地
付款人之營業所或住居所所在地
執票人之營業所或住居所所在地
參加付款人之營業所或住居所所在地
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二人以上共同簽名時,應:
平均負責
連帶負責
比例負責
應探求當事人真意以決定其責任
有關追索權之行使,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被追索者已為清償時,與執票人有同一權利
執票人為背書人時,對該背書之前手無追索權
執票人得不依負擔債務之先後,對於票據債務人之一人或數人或全體行使追索權
執票人對於債務人之一人或數人已為追索者,對於其他票據債務人,仍得行使追索權
甲簽發匯票一紙予乙,票載金額為新臺幣十萬元整,乙收受匯票後,將票載金額改寫為新臺幣二十萬元整後背書轉讓給丙,丙背書轉讓給丁,丁再背書轉讓給戊,請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甲負新臺幣二十萬元之票據責任
乙負新臺幣二十萬元之票據責任
丙負新臺幣二十萬元之票據責任
丁負新臺幣二十萬元之票據責任
票據法第22 條第4 項所規定之票據利益償還請求權,請求之對象為何人?
發票人或背書人
發票人或承兌人
承兌人或付款人
背書人或承兌人
票據上有無行為能力人之簽名時:
該票據無效
該無行為能力人之簽名無效,但不影響其他簽名之效力
該無行為能力人之簽名及其他簽名均有效,因票據行為之文義性
該無行為能力人之簽名及其他簽名均無效,因違反票據行為之文義性
依票據法規定,以惡意或重大過失取得票據者:
不得享有優於前手之權利
不得享有優於後手之權利
不得享有票據上之權利
該票據效力消滅
關於背書之記載,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背書可於票據之背面或黏單上為之
背書時應記載背書人及被背書人之姓名,否則不具效力
匯票之最後背書為空白背書者,執票人得於該空白內,記載自己或他人為被背書人,變更為記名背書,再為轉讓
背書日期縱未記載,仍為有效,並推定其作成於到期日前
可觀看題目詳解,並提供模擬測驗!(免費會員無法觀看研究所試題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