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人張三簽發票據受款人為甲,甲背書轉讓給乙,而丙,而丁,而戊,至執票人李四手中,李四將丙之背書塗銷,如李四提示不獲付款,則李四對下列何者無追索權?
張三
甲
乙
丙、丁、戊
發票人張三簽發票據受款人為甲,甲背書轉讓給乙,而丙,而丁,而戊,最後戊背書轉讓給乙,此時執票人乙對下列何者無追索權?
張三
甲
張三、甲
丙、丁、戊
本票發票日為96 年3 月5 日,到期日為96 年3 月20 日,執票人對發票人付款請求權,其請求權消滅時效末日為:
97 年3 月20 日
97 年3 月19 日
99 年3 月20 日
99 年3 月19 日
執票人提示票據未獲付款,向法院訴請票據債務人給付票款,其票據權利之消滅時效期間,應自判決確定之日起算幾年內有效?
五年
二年
三年
一年
票據上有無行為能力人之簽名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不影響其他簽名之效力
其他簽名無效
該票據無效
無行為能力人之簽名仍有效
張三簽發支票乙紙予李四,李四將該票據背書轉讓給王五,王五再將之背書轉讓予陳六,則該支票權利因不行使而消滅之時效期間,下列何者有誤?
陳六對李四為四個月
陳六對王五為六個月
王五對李四為二個月
陳六、王五、李四對張三為一年
甲為支付貨款,乃簽發以A 為受款人之本票,A 隨即背書轉讓予B 以抵貨款。嗣後甲、A 間之買賣契約解除,則發票人甲應對何人負責?
A
B
A 與B
毋須負責
甲撿到屬於乙所有之空白支票乙紙,偽刻丙印章於發票人處蓋章後,將支票交付予丁,丁背書轉讓予戊,戊為執票人經提示退票,試問誰應負票據債務責任?
甲
乙
丙
丁
某甲於97 年3 月1 日簽發同年5 月31 日日期之支票乙紙,經某乙背書後交付某丙,嗣某甲於同年4 月1 日死亡,某丙屆期提示不獲兌現,試問某乙應否負票據責任:
仍應負背書責任
不必負任何責任
改負發票人責任
某甲死亡前,某乙背書責任,某甲死亡後,某乙不必負任何責任
支票發票地在台北市,付款地在台東縣,支票之執票人應於下列何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
發票日後七日內
發票日後十五日內
發票日後二個月內
到期日後十五日內
依票據法規定,記名匯票發票人有禁止轉讓之記載者,其效力如何?
不得轉讓
仍得依背書方式轉讓
仍得依交付方式轉讓
轉讓方式不限,對於禁止後再由背書取得匯票之人,不負責任
依票據法規定,付款人對於背書不連續之匯票而付款者,其效果為何?
付款人應自負其責
付款人對於背書是否連續,不負認定之責
付款人如有惡意及重大過失時,始須負責
付款人付款後,得向發票人求償
甲授予代理權給好友乙,請其代甲簽發票據壹紙,乙疏忽僅於發票人簽章欄位簽上自己(即乙)的姓名,則何人應負發票人責任?
由甲自負發票人責任
由乙自負發票人責任
甲及乙連帶負責
甲與乙各負二分之一的發票人責任
依票據法規定,下列何種票據權利之行使方式,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支票執票人向發票人行使追索權
匯票執票人向背書人行使追索權
本票執票人向發票人行使追索權
支票執票人向背書人行使追索權
甲簽發支票予乙,向乙購買中古汽車,於發票人簽章欄位旁加註條件「乙須按時交付汽車,本支票才有效力,付款銀行始能付款」,則該支票效力如何?
支票有效,但該記載不生任何法律上效力
支票有效,該記載不生票據上效力,但有民法上之效力
支票有效,該記載亦有效
支票全歸無效
甲簽發本票壹紙予乙,票面金額為10 萬元整,乙背書轉讓予丙,丙將金額變造為70 萬元後,以背書轉讓予丁,丁又背書轉讓予戊,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甲、乙應負10 萬元之票據責任
甲、乙應負70 萬元之票據責任
丙、丁、戊應負10 萬元之票據責任
甲、乙、丙、丁、戊均應負70 萬元之票據責任
票據法有關「平行線支票」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支票經在正面劃平行線二道者,為平行線支票
僅發票人得為平行線之記載,背書人不得為平行線之記載
支票上平行線內記載特定金融業者,付款人僅得對特定金融業者支付票據金額
劃平線之支票,得由發票人於平行線內記載照付現款或同義字樣,由發票人簽名或蓋章於其旁,支票上有此記載者,視為平行線之撤銷
可觀看題目詳解,並提供模擬測驗!(免費會員無法觀看研究所試題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