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簽發本票作為向B 購買貨物之貨款,請問下列何者將使該本票無效?
該本票未記載到期日
該本票之發票人處只有簽名而無簽姓,但有A 之右手大拇指指印
該本票正面記載驗貨無瑕疵始付款
該本票未記載利率
A 為無行為能力人,惟B 並不知悉此事,A 簽發本票一紙作為向B 購買貨物之款項,B 並將該本票背書轉讓與C,並自C 取得相當於票款金額之貨物一批,請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若C 係善意而不知A 為無行為能力人,則C 有權向A 請求給付貨款,A 無抗辯之理由
不論C 是否為善意而不知A 為無行為能力人,因C 已給付相當對價始取得該本票,故C 均取得對A 行使付款請求權之權利,A 無抗辯之理由
不論C 是否為善意亦不論C 是否給付相當對價而取得該本票,A 對任何人均不負票據責任
因B 係善意不知A 為無行為能力人,故B 亦無任何票據責任
A 簽發面額新台幣一十萬元之本票一紙作為向B 同額借款之擔保,嗣到期日前A 又擬向B 再借一十萬元,B 乃將先前A 簽發之本票請A 將金額塗改為二十萬元,請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金額不得塗改,金額遭到塗改之票據將成為無效票據
A 為票據之發票人,故其有權塗改票據上之記載,並對二十萬元負票據責任
金額不得塗改,故A 僅對塗改前之一十萬元負票據責任
經雙方協議則得塗改金額,未經雙方協議則不得塗改金額,且金額之塗改限於票據交付前始得為之
A 向B 購買貨物一批價款一十萬元,A 以其名義簽發同額本票一張交付予B,到期日記載為2011 年6 月1 日,雙方並約定B 應於5 月1 日交付貨物,惟B 未能依約給付貨物並於5 月5 日將本票背書轉讓與C,自C 取得九萬五千元花用,經A 催告後B 仍未能履約,A 乃對B 主張解除契約,C 於受讓票據之當時並不知悉B 違約之事實,但於事後知悉,請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C 於受讓票據當時並不知悉B 違約之事實,故應認為C 為善意
C 於受讓票據當時並不知悉B 違約之事實但已於事後知悉,故應認為C 為惡意
C 對於其主張為善意之有利事實應負舉證責任
C 善意惡意之事實應由B 負舉證責任,與A 無關
A 簽發有效本票一張交付予B,請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對記載到期日之本票發票人之請求權消滅時效為自發票日起算一年
對未記載發票日之本票發票人之請求權消滅時效為自見票日起算一年
對未記載到期日之本票發票人之請求權消滅時效為自發票日起算三年
對未記載發票日之本票發票人之請求權消滅時效為自見票日起算三年
匯票付款人承兌之效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匯票付款人不論是否承兌均負匯票之付款義務
匯票付款人僅於承兌之後成為承兌人始負票據法規定之義務
匯票付款人與匯票發票人間之關係稱為原因關係,若付款人不承兌則原因關係消滅
匯票付款人承兌前負背書人責任,承兌後負與本票發票人相同之責任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背書及承兌均不得就票載金額之一部為之
背書不可一部背書,但承兌得由付款人於承兌時自行決定是否為一部承兌
票據上之背書及保證不可一部為之,但承兌經執票人同意時得一部為之
背書不可一部為之,保證得由保證人決定是否一部為之,承兌須經執票人同意時始得為一部承兌
A 遺失B 簽發之有效支票一張,已向金融機構辦理止付通知,並已依法院裁定進行登報之公示催告,在公示催告期間,善意第三人C 自訴外人D 手中,以外觀符合票據法規定之程序受讓該支票,請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一旦掛失止付即排除第三人善意受讓之適用
掛失止付僅生暫時效力,不排除第三人善意受讓之適用,但已完成登報程序者,則可排除第三人善意受讓之適用
掛失止付及公示催告均不排除第三人善意受讓票據之適用
在公示催告期間受讓票據者,若受讓人為金融從業人員,則無善意受讓之適用,其他人則有善意受讓之適用
有關支票之平行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平行線分為一般平行線與特別平行線。其區別在於平行線內是否記載特定之金融機構
平行線支票僅能存入銀行進行交換,不得存入郵局帳號進行交換
平行線支票之執票人得委任第三人存入其於金融機構之帳號代為領取
平行線支票仍得以背書或符合票據法規定之方式轉讓
有關保付支票之說明,下列何者錯誤?
保付支票係由付款人擔任與匯票承兌人相同之責任
付款人簽名保付後,發票人免除其責任,但背書人不免除其責任
付款人僅得於存款人之存款額度內為保付,違反者科以罰鍰
付款人不得於原信用契約約定額度以外為保付,違反者科以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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