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行為之代理方式,下列何者正確?
記明本人之名義、代理之旨及本人簽名
記明本人之名義、代理之旨及代理人簽名
記明本人之名義、代理之旨及本人蓋章
記明代理人之名義、代理之旨及代理人簽名
甲簽名發行未記載受款人之支票一張面額新臺幣陸萬元,交付於乙。乙轉讓於丙,丙又轉讓於丁,丁經乙之同意,將該支票變造為新臺幣陸拾萬元後,背書交付於戊。戊持票向付款銀行請求付款被拒。試問下列何人應負新臺幣陸拾萬元之票據責任?
甲
乙
丙
丁
設有甲簽發本票一張面額新臺幣肆萬元,向乙購買金項鍊一串,乙得票後卻遺失該本票。惟該本票為丙所拾獲,丙將該票贈與其好友丁,丁以該票向機車行老板戊購買價值新臺幣肆萬元的機車一輛。戊於票載到期日持該票向甲請求付款,為甲所拒。試問下列何人應負票據責任?
甲
乙
丙
丁
甲持有新北市民乙所簽發面額新臺幣陸萬元之支票一紙,票載發票日為民國101 年8 月10 日之付款銀行為華南銀行板橋分行。試問甲最遲應於何時向銀
行提示請求付款,始得保有對前手之追索權?
101 年8 月14 日
101 年8 月15 日
101 年8 月16 日
101 年8 月17 日
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止付之通知。但應於提出止付通知後幾日內,向付款人提出已為聲請公示催告之證明,否則止付通知失其效力?
5日
6日
7日
8日
甲持有無記名之匯票一紙,試問甲之轉讓與乙之方式,下列何者有誤?
甲將該票交付與乙
甲於該票正面空白背書交付與乙
甲於該票背面空白背書交付與乙
甲於該票背面記名背書交付與乙
票據之發票,若附記條件者,其效力如何?
票據有效,條件視為無記載
票據無效,條件有效
票據及條件均有效
票據及條件均無效
支票之背書,若附記條件者,其效力如何?
支票有效,背書有效,條件視為無記載
支票有效,背書無效,條件視為無記載
支票有效,背書有效,條件有效
支票無效,背書有效,條件視為無記載
台北市民甲於民國101 年11 月12 日簽發支票一紙面額新臺幣陸萬元,票載發票日為民國101 年12 月5 日,作為向乙購貨一批之價金。乙於民國101年11 月20 日將該支票交付於丙。丙於民國101 年12 月3 日將該支票空白背書轉讓於丁。丁於民國101 年12 月7 日,持票向付款銀行提示請求付款被拒附有退票理由單。試問下列何者應負票據責任?
甲、乙及丙應負票據責任
甲、乙應負票據責任,丙不負票據責任
甲應負票據責任,乙及丙均不負票據責任
甲、丙應負票據責任,乙不負票據責任
下列對委任取款背書之敘述,何者有誤?
執票人以委任取款之目的而為背書時,應於匯票上記載之
委任取款背書之被背書人,得行使匯票上一切權利,並得以同一目的更為背書
委任取款背書之被背書人所得行使之權利,與第一被背書人同
委任取款背書之票據債務人對於受任人不得提出之抗辯
下列對背書之連續與塗銷背書之敘述,何者有誤?
執票人應以背書之連續,證明其權利,但背書中有空白背書時,其次之背書人,視為前空白背書之被背書人
塗銷之背書,影響背書之連續者,對於背書之連續,視為無記載
塗銷之背書,不影響背書之連續者,對於背書之連續,視為無記載
塗銷之背書,影響背書之連續者,對於背書之連續,視為未塗銷
甲簽發支票一紙,面額新臺幣伍萬元,向乙購貨。乙得票後記名背書轉讓與丙。丙空白背書轉讓丁,丁再空白背書轉讓與戊。戊得票後,塗銷丙之背書,並由戊再空白背書轉讓與己。己於票載日期持票向付款銀行提示請求付款,因發票人甲存款不足,而遭退票。己乃行使追索權,試問下列敘述何者為正確?
甲、乙及戊均應負票據責任,丙及丁不負票據責任
甲、乙應負票據責任,丙、丁及戊均不負票據責任
甲、戊應負票據責任,乙、丙及丁均不負票據責任
甲、丁應負票據責任,乙、丙及戊均不負票據責任
下列對匯票承兌之敘述,何者有誤?
承兌應在匯票正面記載承兌字樣,由付款人簽名
承兌應在匯票背面記載承兌字樣,由付款人簽名
執票人於匯票到期日前,得向付款人為承兌之提示
發票人得為於一定日期前,禁止請求承兌之記載
下列對本票保證之敘述,何者有誤?
本票之保證人,除票據債務人外,不問何人,均得為之
保證人與被保證人負同一責任
保證不得就本票金額之一部分為之
二人以上為保證時,均應連帶負責
甲簽發一張禁止背書轉讓之支票面額新臺幣柒萬元交付乙,向乙購貨。試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乙得記名背書轉讓與丙
乙得空白背書轉讓與丙
乙得委任取款背書轉讓與丙
乙得塗銷禁止背書轉讓與丙
下列敘述,何者適用於保付支票?
保付支票付款人於支票上記載照付或保付或其他同義字樣並簽名後,其發票人及背書人免除其責任
保付支票付款人得為存款額外或信用契約所約定數目以外之保付
保付支票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止付之通知
保付支票之執票人應依票據法第一百三十條規定之提示期限為付款之提示
支票執票人為付款之提示,下列期限何者有誤:
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省(市)區內者,發票日後七日內
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省(市)區內者,發票日後十日內
發票地與付款地不在同一省(市)區內者,發票日後十五日內
發票地在國外,付款地在國內者,發票日後二個月內
下列對平行線支票之敘述,何者有誤:
支票經在正面劃平行線二道者,付款人僅得對金融業者支付票據金額
劃平行線支票之執票人,如非金融業者,應將該項支票存入其在金融業者之帳戶,委託其代為取款
支票上平行線內,記載特定金融業者,應存入其他金融業者之帳戶,委託其代為取款
劃平行線之支票,得由發票人於平行線內記載照付現款或同義字樣,由發票人簽名或蓋章於其旁,支票上有此記載者,視為平行線之撤銷。但支票經背書轉讓者,不在此限
匯票在到期日前,執票人亦得行使追索權之敘述。下列何者有誤?
匯票不獲承兌時
付款人或背書人死亡、逃避或其他原因無從為承兌或付款提示時
付款人或承兌人死亡、逃避或其他原因無從為承兌或付款提示時
付款人或承兌人受破產宣告時
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執票人得聲請法院對發票人裁定後強制執行
執票人不得聲請法院對發票人裁定後強制執行
執票人得聲請法院對保證人裁定後強制執行
執票人得聲請法院對背書人裁定後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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