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簽發金額新台幣20 萬元支票一紙,尚未交付前,發現金額不符,遂將其改寫為新台幣 12 萬元,並於改寫處加蓋支票印鑑章,不料之後卻遭乙所偷,乙使用化學方法將金額消去並改寫為 80 萬元後,持以支付購車款,經車商丙之要求,乙於該支票上背書,嗣後丙提示請求付款遭到退票。請問甲與乙各別是否需對車商丙支付票款之責?請詳述理由。
甲簽發本票一紙向乙購買音響一組,乙將該本票空白背書轉讓與丙以支付其房屋租金,丙將該本票交付轉讓與丁以支貨款,其後,丁持該本票行使票據權利,請回答下列問題:
丙應否需負票據責任?其理由為何
甲簽發本票一紙向乙購買音響一組,乙將該本票空白背書轉讓與丙以支付其房屋租金,丙將該本票交付轉讓與丁以支貨款,其後,丁持該本票行使票據權利,請回答下列問題:
乙得否以乙、丁間缺乏原因關係為由行使抗辯權?請敘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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