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票據法規定,本票上之權利,如該本票記載到期日者,對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幾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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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票據法規定,匯票未記載受款人者,其效力如何?
欠缺票據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該匯票無效
以執票人為受款人
以發票人為受款人
以擔當付款人為受款人
依票據法規定,匯票到期不獲付款時,執票人於行使或保全匯票上權利之行為後,對於背書人得行使何種權利?
付款請求權
請求承兌之權
追索權
請求背書之權
依票據法規定,發票人、承兌人、背書人及其他票據債務人,對於執票人之責任為何?
依人數平均負責
依負擔之債務發生先後順序,定其責任
依債務金額之大小,定其責任
應負連帶責任
大同簽發記名支票乙紙予甲,經甲記名背書轉讓予丙,丙記名背書轉讓予丁,丁再記名背書轉讓予戊,戊收受該支票後故意將丙之背書予以塗銷。若戊遵期提示付款遭拒後,戊可向發票人以外之何人行使追索權?
因背書不連續,故戊無法行使權利
甲、丙、丁
甲、丁
甲
大雄持有票據乙紙,該票據經發票人記載應於民國102 年8 月1 日前請求承兌,請問:該票據應為下列何種票據?
支票
匯票
本票
保證支票
大明經輾轉背書轉讓取得支票乙紙,遵期提示付款遭拒後,大明向前手背書人小華追索,請問:小華清償後再向前手行使追索權之消滅時效期間為多久?
二個月
三個月
四個月
六個月
有關匯票參加承兌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執票人得期前追索時,若匯票上指定有預備付款人時,得請其參加承兌
除預備付款人與票據債務人外,其他人經執票人同意得參加承兌
執票人允許參加承兌後,仍得於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權
參加承兌者若非受委託而參加,應於參加後四日內,將參加事由通知被參加人
依票據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保付支票付款人之責任與匯票承兌人相同
匯票承兌人責任與本票發票人相同
本票保證人與被保證人負同一責任
匯票背書人應負擔保付款,但不負擔保承兌責任
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止付之通知,但應於提出止付通知後五日內,向付款人提出何種證明?
聲請除權判決
聲請公示送達
聲請公示催告
聲請假扣押
大雄原擬簽發票面「壹佰萬元」之支票乙紙予小明以支付貨款,在交付小明前,小明來電表示貨款金額應為「壹佰零參萬元」,大雄於是將原金額塗銷,並於原金額之正上方書寫新的貨款金額,再於塗改處簽名後將該支票交給小明。請問:小明持該支票遵期向付款人提示,可請求付款金額為何?
壹佰萬元
壹佰零參萬元
若小明係善意,則可請求壹佰零參萬元
因票據無效,故無法請求
小華簽發匯票乙紙予大同以給付貨款,若小華未記載發票地,則應如何認定發票地?
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
以執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
以付款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
未記載發票地者,該匯票無效
匯票之保證未載明被保證人時,未經承兌之匯票,在無法推知為何人保證時,依票據法規定視為為何人保證?
付款人
背書人
發票人
該保證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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