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票據法關於有記載到期日匯票之「保證」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保證人應於匯票上載明保證之旨並簽名
保證未載明年、月、日者,以到期之年、月、日為年、月、日
保證未載明被保證人者,視為為付款人保證
票據保證人得向執票人主張,應先就被保證人求償;被保證人無資力償還時,保證人始負保證責任
依票據法有關「支票」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
未載付款地者,以付款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付款地
支票之付款人,以票據法所定之金融業者為限
支票在票載發票日期前,執票人不得為付款之提示
甲簽發本票一紙,向乙購買新型手機,乙未如期交貨,卻將該本票背書轉讓予丙,甲可否以乙未交貨為理由對抗丙,而拒絕付款?
不論丙善意或惡意,甲都可以拒絕付款
丙如為善意執票人,甲不可以乙未交貨為由對抗丙
甲得俟乙交貨後,再行付款
乙如為善意無法交貨,甲不可以乙未交貨為由對抗丙
下列何者不符合票據法規定匯票「到期日」得記載之方式?
發票日後1 個月付款
見票即付
見票後2 個月付款
民國97 年12 月間付款
甲授權於乙,為甲簽發新臺幣(以下同)3 萬元之本票,交付給丙。詎料乙於該本票上以代理人名義簽名後,並記載甲之姓名及代理之意旨,簽發金額竟虛增為30 萬元,則該本票應由何人負票據之責任,責任範圍又為多少?
乙應自負30 萬元全部之責任
甲應自負30 萬元全部之責任
對於踰越代理權限之27 萬元部分,應由乙自負票據上責任
甲、乙應就30 萬元全部負連帶責任
依票據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就匯票金額之一部分為背書,生背書之效力
保證不得就匯票金額之一部分為之
一部分之付款,執票人不得拒絕
將匯票金額分別轉讓於數人之背書,生背書之效力
依票據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背書附記條件者,該背書不生效力
承兌附條件者,其條件視為無記載
支票限於無條件支付之委託,如有相反記載者,其記載無效,支票仍然有效
承兌附條件者,視為承兌之拒絕,但承兌人仍依所附條件負其責任
甲簽發支票一紙,作為向乙購買汽車之價款,乙取得支票後背書轉讓予丙,丙背書轉讓予丁,丁塗銷乙之背書,並再自己簽名背書於該支票後,轉讓予戊,戊不獲付款時,下列何者應負票據上之責任?
僅甲
僅丙、丁
僅甲、丁
甲、乙、丙、丁
甲簽發到期日為97 年12 月21 日之匯票一紙予乙,乙取得匯票後背書轉讓予丙,丙背書轉讓予丁,丁於97 年12 月1 日再背書轉讓予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丁背書轉讓予乙之背書行為,為期後背書
乙既為票據債務人,又為執票人,權利義務混同後,乙不得對任何人主張票據權利
乙對丙不得主張追索權
乙對甲不得主張票據上權利
支票發票日為民國97 年12 月9 日,執票人於民國98 年12 月9 日為付款之提示,付款人可否付款?
視發票人是否撤銷付款之委託而定;如發票人未撤銷付款委託,則可以付款
可以
不可以
付款人於98 年12 月9 日或其後二日均得為付款,即最遲應於98 年12 月11 日付款
有關保付支票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發票人於支票上記載照付或保付或其他同義字樣並簽名後,其票據上責任,與匯票承兌人同
發票人於支票上已為前項之記載時,付款人及背書人免除其責任
付款人不得為存款額外或信用契約所約定數目以外之保付,違反者應科以罰鍰。但罰鍰不得超過支票金額
保付支票如喪失時,執票人得為止付之通知
依票據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票據之偽造或票據上簽名之偽造,不影響於真正簽名之效力
票據上之簽名或記載被塗銷時,非由票據權利人故意為之者,不影響於票據上之效力
票據經變造時,簽名在變造前者,依原有文義負責;簽名在變造後者,依變造文義負責;不能辨別前後時,推定簽名在變造前
票據變造,其參與或同意變造者,簽名在變造前者,依原有文義負責;簽名在變造後者,依變造文義負責
有關票據謄本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適用於匯票、本票及支票,發行份數以三份為限
為提示承兌送出原本者,應於謄本上載明原本接收人之姓名或商號及其住址
原本接收人拒絕交還時,執票人非將曾向接收人請求交還原本而未經其交還之事由,以拒絕證書證明,不得行使追索權
背書及保證,亦得在謄本上為之,與原本上所為之背書及保證,有同一效力
依票據法規定,有關匯票之拒絕證書,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拒絕承兌證書,應於提示承兌期限內作成之
拒絕付款證書,應以拒絕付款日或其後二日內作成之
拒絕承兌證書作成後,無須再為付款提示,亦無須再請求作成付款拒絕證書
執票人應於拒絕證書作成後四日內,對於背書人、發票人及其他匯票上債務人,將拒絕事由通知之
依票據法規定,有關匯票之參加付款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執票人拒絕參加付款者,對於被參加人及其後手喪失追索權
參加付款,應於執票人得行使追索權時為之。但至遲不得逾拒絕證書作成期限之末日
參加付款,不問何人,均得為之
請為參加付款者,有數人時,其能免除最少數之債務者,有優先權
本票背書人於票上記載禁止轉讓者,其效力如何?
不得轉讓
不得背書轉讓
仍得依背書而轉讓之,但對於禁止後再由背書取得本票之人,不負責任
僅得依交付轉讓之
依票據法規定,見票後定期付款之匯票,應自發票日起六個月內為承兌之提示。前項期限,發票人得以特約縮短或延長之。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多久?
1 個月
2 個月
3 個月
6 個月
依票據法規定,有關匯票承兌之敘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於一定日期前,禁止請求承兌之記載,發票人不得為之
執票人於匯票到期日前,得向付款人為承兌之提示
付款人僅在票面簽名者,視為承兌
付款人承兌時,經執票人之同意,得就匯票金額之一部分為之
依票據法規定,執票人不於票據法所定期限內為行使或保全匯票上權利之行為者,對於前手喪失何種權利?
追索權
付款請求權
利益償還請求權
同時履行抗辯權
依票據法規定,塗銷之背書,影響背書之連續者,對於背書之連續,其效力如何?
視為未塗銷
視為無記載
視為未背書
該票據成為無效票據
依票據法有關支票執票人為付款提示之期限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省(市)區內者,發票日後15 日內
發票地與付款地不在同一省(市)區內者,發票日後7 日內
發票地在國外,付款地在國內者,發票日後2 個月內
發票地在國內,付款地在國外者,發票日後2 個月內
票據上之權利,對未載到期日之本票發票人,自何時起算,多久期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自提示日起算,3 年
自提示日起算,1 年
自發票日起算,3 年
自發票日起算,1 年
可觀看題目詳解,並提供模擬測驗!(免費會員無法觀看研究所試題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