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票據法規定,有關匯票之拒絕證書,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拒絕承兌證書,應於提示承兌期限內作成之
拒絕付款證書,應以拒絕付款日或其後二日內作成之
拒絕承兌證書作成後,無須再為付款提示,亦無須再請求作成付款拒絕證書
執票人應於拒絕證書作成後四日內,對於背書人、發票人及其他匯票上債務人,將拒絕事由通知之
甲簽發支票一紙,作為向乙購買汽車之價款,乙取得支票後背書轉讓予丙,丙背書轉讓予丁,丁塗銷乙之背書,並再自己簽名背書於該支票後,轉讓予戊,戊不獲付款時,下列何者應負票據上之責任?
僅甲
僅丙、丁
僅甲、丁
甲、乙、丙、丁
依票據法規定,有關匯票之參加付款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執票人拒絕參加付款者,對於被參加人及其後手喪失追索權
參加付款,應於執票人得行使追索權時為之。但至遲不得逾拒絕證書作成期限之末日
參加付款,不問何人,均得為之
請為參加付款者,有數人時,其能免除最少數之債務者,有優先權
本票背書人於票上記載禁止轉讓者,其效力如何?
不得轉讓
不得背書轉讓
仍得依背書而轉讓之,但對於禁止後再由背書取得本票之人,不負責任
僅得依交付轉讓之
依票據法規定,見票後定期付款之匯票,應自發票日起六個月內為承兌之提示。前項期限,發票人得以特約縮短或延長之。
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多久?
1 個月
2 個月
3 個月
6 個月
依票據法規定,有關匯票承兌之敘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於一定日期前,禁止請求承兌之記載,發票人不得為之
執票人於匯票到期日前,得向付款人為承兌之提示
付款人僅在票面簽名者,視為承兌
付款人承兌時,經執票人之同意,得就匯票金額之一部分為之
依票據法規定,執票人不於票據法所定期限內為行使或保全匯票上權利之行為者,對於前手喪失何種權利?
追索權
付款請求權
利益償還請求權
同時履行抗辯權
依票據法規定,塗銷之背書,影響背書之連續者,對於背書之連續,其效力如何?
視為未塗銷
視為無記載
視為未背書
該票據成為無效票據
依票據法有關支票執票人為付款提示之期限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省(市)區內者,發票日後15 日內
發票地與付款地不在同一省(市)區內者,發票日後7 日內
發票地在國外,付款地在國內者,發票日後2 個月內
發票地在國內,付款地在國外者,發票日後2 個月內
票據上之權利,對未載到期日之本票發票人,自何時起算,多久期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自提示日起算,3 年
自提示日起算,1 年
自發票日起算,3 年
自發票日起算,1 年
依票據法關於有記載到期日匯票之「保證」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保證人應於匯票上載明保證之旨並簽名
保證未載明年、月、日者,以到期之年、月、日為年、月、日
保證未載明被保證人者,視為為付款人保證
票據保證人得向執票人主張,應先就被保證人求償;被保證人無資力償還時,保證人始負保證責任
依票據法有關「支票」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
未載付款地者,以付款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付款地
支票之付款人,以票據法所定之金融業者為限
支票在票載發票日期前,執票人不得為付款之提示
甲簽發本票一紙,向乙購買新型手機,乙未如期交貨,卻將該本票背書轉讓予丙,甲可否以乙未交貨為理由對抗丙,而拒絕付款?
不論丙善意或惡意,甲都可以拒絕付款
丙如為善意執票人,甲不可以乙未交貨為由對抗丙
甲得俟乙交貨後,再行付款
乙如為善意無法交貨,甲不可以乙未交貨為由對抗丙
下列何者不符合票據法規定匯票「到期日」得記載之方式?
發票日後1 個月付款
見票即付
見票後2 個月付款
民國97 年12 月間付款
甲授權於乙,為甲簽發新臺幣(以下同)3 萬元之本票,交付給丙。詎料乙於該本票上以代理人名義簽名後,並記載甲之姓名及代理之意旨,簽發金額竟虛增為30 萬元,則該本票應由何人負票據之責任,責任範圍又為多少?
乙應自負30 萬元全部之責任
甲應自負30 萬元全部之責任
對於踰越代理權限之27 萬元部分,應由乙自負票據上責任
甲、乙應就30 萬元全部負連帶責任
依票據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就匯票金額之一部分為背書,生背書之效力
保證不得就匯票金額之一部分為之
一部分之付款,執票人不得拒絕
將匯票金額分別轉讓於數人之背書,生背書之效力
依票據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背書附記條件者,該背書不生效力
承兌附條件者,其條件視為無記載
支票限於無條件支付之委託,如有相反記載者,其記載無效,支票仍然有效
承兌附條件者,視為承兌之拒絕,但承兌人仍依所附條件負其責任
甲簽發到期日為97 年12 月21 日之匯票一紙予乙,乙取得匯票後背書轉讓予丙,丙背書轉讓予丁,丁於97 年12 月1 日再背書轉讓予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丁背書轉讓予乙之背書行為,為期後背書
乙既為票據債務人,又為執票人,權利義務混同後,乙不得對任何人主張票據權利
乙對丙不得主張追索權
乙對甲不得主張票據上權利
支票發票日為民國97 年12 月9 日,執票人於民國98 年12 月9 日為付款之提示,付款人可否付款?
視發票人是否撤銷付款之委託而定;如發票人未撤銷付款委託,則可以付款
可以
不可以
付款人於98 年12 月9 日或其後二日均得為付款,即最遲應於98 年12 月11 日付款
有關保付支票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發票人於支票上記載照付或保付或其他同義字樣並簽名後,其票據上責任,與匯票承兌人同
發票人於支票上已為前項之記載時,付款人及背書人免除其責任
付款人不得為存款額外或信用契約所約定數目以外之保付,違反者應科以罰鍰。但罰鍰不得超過支票金額
保付支票如喪失時,執票人得為止付之通知
依票據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票據之偽造或票據上簽名之偽造,不影響於真正簽名之效力
票據上之簽名或記載被塗銷時,非由票據權利人故意為之者,不影響於票據上之效力
票據經變造時,簽名在變造前者,依原有文義負責;簽名在變造後者,依變造文義負責;不能辨別前後時,推定簽名在變造前
票據變造,其參與或同意變造者,簽名在變造前者,依原有文義負責;簽名在變造後者,依變造文義負責
有關票據謄本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適用於匯票、本票及支票,發行份數以三份為限
為提示承兌送出原本者,應於謄本上載明原本接收人之姓名或商號及其住址
原本接收人拒絕交還時,執票人非將曾向接收人請求交還原本而未經其交還之事由,以拒絕證書證明,不得行使追索權
背書及保證,亦得在謄本上為之,與原本上所為之背書及保證,有同一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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