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票據法規定,未載到期日之本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該本票無效
視為見票即付
視為見票後定期付款
應視當事人之真意,以實際約定到期日為到期日
依票據法第一百三十條之規定,若發票地在基隆市,付款地在台南市,則支票執票人之付款提示期限,為發票日後多久期間內?
七日
十五日
一個月
二個月
票據之日期記載如為101 年4 月31 日時,下列何者正確?
發票日視為101 年5 月1 日
發票日視為101 年4 月29 日
發票日視為101 年4 月30 日
該票據無效
有關本票聲請撤銷付款委託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到期日前方得為之
到期日後方得為之
提示期限經過後方得為之
隨時均得為之
支票之背書人,對於前手之追索權,自何日起算,二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發票日
作成拒絕證書日
提示日
為清償之日或被訴之日
依票據法規定,發票人於匯票上附有「對方交貨時始可付款」之條件者,其記載效力如何?
完全有效
記載不生票據效力
票據無效
其效力視對方交貨與否
可觀看題目詳解,並提供模擬測驗!(免費會員無法觀看研究所試題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