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簽發支票予乙用以給付貨款,惟乙要求應由甲之妻子丙背書外,並擔任支票如期付款之連帶保證人。丙於支票背面簽名並加註自己為連帶保證人,此時丙應負之票據責任為何?
背書人兼連帶保證人責任
支票連帶保證人責任
支票背書人責任
由執票人乙來決定丙應負背書人責任或連帶保證人責任,或兩者之責任並負
甲遺失支票一紙,雖對付款銀行辦妥止付通知,之後若未於幾日內向付款銀行提出已為聲請公示催告之證明時,止付通知失其效力?
3日
5日
7日
2日
甲為支付貨款,簽發面額為新台幣 10萬元之支票給丙,丙不慎遺失。就票據權利之行使,在未取得除權判決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丙既已喪失對支票之占有,不得行使票據上之權利
公示催告程序開始後,丙得提供擔保,請求票據金額之支付
丙得先對付款人為止付通知後,再於法定期間內向法院為公示催告之聲請
丙完成公示催告之聲請後,若甲不付款即得對甲提起清償票款之訴訟
票據已喪失並於公示催告程序開始後,依據票據法規定,執票人甲(公示催告聲請人)不得為下列何者之行為?
已到期之票據,甲得請求將票據金額依法提存
未到期之票據,甲得提供擔保,請求給與新票據
已到期之票據,甲得提供擔保後,請求發票人給與新票據
待公示催告期間屆滿後,無人申報票據權利時,再向管轄法院聲請除權判決程序
就本票上之權利,對本票之發票人,自何時起算之多久期間內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屬見票即付者,自到期日起算三年
屬見票即付者,自發票日起算三年
非見票即付者,自發票日起算三年
非見票即付者,自到期日起算一年
甲喪失支票之占有,依票據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甲依法應為公示催告之聲請
甲於公示催告程序開始後,一定不得提供擔保再請求票據金額之支付
甲雖未為公示催告之聲請,仍得於提供擔保後請求票據金額之支付
甲於公示催告程序開始後除權判決前,若未提供擔保,即不得要求票據金額之給付
有關票據利息及利率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本票發票人得於本票上記載之年利率,不限於六釐
遭退票後,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
支票發票日為民國 102年 6月 25日,該支票若遭退票時,其利息的起算日一定是民國 102年 6月 25日
匯票利率未經約定並記載於票據者,定為年利六釐
依據票據法就背書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背書人記載被背書人,並簽名於本票背面者,為記名背書
背書人不記載被背書人,僅簽名於支票背面者,為空白背書
背書由背書人在匯票之背面為之
得於票據黏單上為背書者,僅限於匯票與本票
有關票據法保證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保證未載年月日者,以發票年月日為年月日
保證人與被保證人負同一責任
保證人於匯票上為保證時,若未記載保證之年月日時,該保證無效
匯票票面金額為新台幣 50萬元,保證人甲得於匯票上記明,僅就其中 20萬元負保證人責任
票據法中,有關到期日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見票即付之匯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
分期付款之本票,其中任一期,到期不獲付款,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
見票即付之支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
本票之到期日,得定為定日付款
票據法中,有關就提示付款時期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本票執票人至遲應於到期日後三日內,為付款之提示
匯票執票人,應於到期日後二日內,為付款之提示
支票上載有擔當付款人者,其付款之提示應向擔當付款人為之
支票之執票人應於到期日或其後二日內,為付款之提示
票據法中,有關票據不獲付款後,拒絕事由通知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支票執票人應於拒絕證書作成後四日內,對背書人,將拒絕事由通知之
背書人得於背書轉讓時,免除執票人之通知義務
本票執票人應於拒絕證書作成後四日內,對發票人,將拒絕事由通知之
本票執票人應於拒絕證書作成後五日內,對背書人,將拒絕事由通知之
甲簽發本票一紙交乙以支付貸款,該本票上之記載之發票地為 A門牌號碼(甲的戶籍地在 B門牌號碼,未記載付款地)請問該張本票之付款地為何?
未記載付款地,該本票無效
應為 B門牌號碼
應為 A門牌號碼
A或 B之門牌號碼均可
票據法中,就支票退票後執票人對票據債務人得要求利息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執票人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按約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執票人得請求自到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執票人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其利率一律為年利六釐
執票人不得向票據債務人要求加付利息
支票付款人於提示期限經過後,仍得付款,但若有下列何者之情事,則不可以付款?
發行滿六個月
背書人撤銷付款之委託時
保證人撤銷付款之委託時
發行滿一年時
甲簽發發票地於台北市,付款地於嘉義市之支票,甲若要撤銷該支票付款委託,應符合下列何者所示之條件?
於發票日後七日內為之
於發票日後十五日內為之
於提示期限經過後為之
於發票日後七日至十五日間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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