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票依背書及交付而轉讓。背書人於票上記載禁止轉讓者,仍得依照背書轉讓之,但禁止轉讓者,對於禁止後再由背書取得該票據之人,應負責任或效力為何?
不負票據責任
要負票據文義責任
該票據無效
要負刑事責任
A簽發支票一張予B,B於背面簽上C之姓名後,轉讓予D。C對B之行為並不知情,則B之行為屬下列何者?
票據之偽造
票據之改寫
票據簽名之偽造
票據變造
現齡10歲的A簽發本票一紙給B,B以背書轉讓於C,C又背書轉讓給D,則該票據上之責任應由下列何人負責?
AB
AC
BC
ABC
有關支票付款人之審查義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對發票人之簽名,印文是否與原留簽名式、印鑑相符
背書是否連續
對於背書簽名之真偽負認定之責
以支票轉帳者,視為支票之支付
有關匯票應記載事項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
未載付款人者,該匯票無效
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
未載付款地者,以付款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付款地
有關票據之定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稱支票者,謂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委託金融業者於見票時,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
票據法所稱票據,為匯票、本票、支票及傳票
稱匯票者,謂發票者簽發一定之金額,委託付款人於指定之到期日,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
稱本票者,謂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於指定之到期日,由自己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
依票據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票據上之權利,對匯承兌人及本發自到期日起算
見票即付之本,自發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對支票發人自到期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匯票、本之執人,對前手追索權,自作成拒絕證書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依票據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匯票之背書人,對於前手之追索權,自為清償之日或被訴之日起算,六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本票之背書人,對於前手之追索權,自為清償之日或被訴之日起算,六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支票之背書人,對前手之追索權,六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票據上之債權,雖依本法因時效或手續之欠缺而消滅,執票人對於發票人或承兌人,於其所受利益之限度,得請求償還
依票據法票據代理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代理人未載明為本人代理之旨而簽名於票據者,應自負票據上之責任
代理人未載明為本人代理之旨而簽名於票據者,不負票據上之責任
無代理權而以代理人名義簽名於票據者,應自負票據上之責任
代理人逾越權限時,就其權限外之部分,亦應自負票據上之責任
有關背書之匯票,得依匯票之交付轉讓之
空白背書之匯票,得以匯票之交付轉讓之
空白背書之匯票,亦得以空白背書轉讓之
空白背書之匯票,不得以記名背書轉讓之
匯票之最後背書為空白背書者,執票人得於該空白內,記載自己或他人為背書 人,變更為記名背書,再為轉讓
有關支票平行線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支票經劃平行線,該平行線不得撤銷之
支票經劃平行線者,付款人僅得對金融業者支付票據金額
支票上平行線內記載特定金融業者,付款人僅得對特定金融業者支付票據金額
劃平行線支票之執票人,如非金融業者,應將該項支票存入其在金融業者之帳戶,委託其代為取款
依票據法規定,付款人於發票人之存款或信用契約所約定之數,足敷支付支票金額時,應負支付之責。但收到發票人受何種宣告之通知者,不在此限?
破產宣告
重整宣告
變更地址
羈押宣告
就匯票金額之一部分所為之背書,或將匯票金額分別轉讓於數人之背書,則其效力為何?
全部有效
就該部分有效
不生效力
票據法未規定
依票據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執票人為發票人時,對其前手無追索權
執票人為背書人時,對該背書之後首有追索權
執票人為背書人時,對該背書之後首無追索權
匯票債務人為清償時,執票人應交出匯票,有拒絕證書時,應一併交出
依票據法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執票人向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要求做成拒絕證書與通知及其他必要費用
執票人向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要求自到期日起如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之利息
執票人向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要求被拒絕承兌或付款之匯票金額,如有約定利息者,其利息
執票人向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不得要求利息
有關票據責任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發票人、承兌人、背書人及其他票據債務人,對於執票人連帶負責
執票人對於債務人之一人或數人已為追索者,對於其他票據債務人,仍得行使追索權
執票人必須依負擔債務之先後,對於發票人、承兌人、背書人及其他票據債務人之一人或數人或全體行使追索權
被追索者已為清償時,與執票人有同一權利
拒絕證書,由執票人請求拒絕承兌地或拒絕付款地之法院公證處、商會或下列何者作成之?
金融控股公司
律師事務所
銀行公會
證券公會
有關票據付款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付款經執票人之同意,得延期為之。但以提示後三日為限
到期日前之付款,執票人不得拒絕之
付款人於到期日前付款者,應自負其責
一部分之付款,執票人不得拒絕
依票據法規定,發票人雖於提示期限經過後,對於執票人仍負責任。但執票人怠於提示,致使發票人受損失時,應負賠償之責,其賠償金額,下列何者正確?
不得超過票面金額
以票面金額之兩倍為之
以票面金額之三倍為之
以票面金額之五倍為之
依票據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支票無法以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以銀行為擔當付款人之本票則可以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匯票上有免除擔保付款之記載者,其記載無效
匯票發票人應照匯票文義擔保承兌及付款。不得依特約免除擔保承兌之責
支票有劃平行線支票,但以銀行為擔當付款人支本票則無
有關票據保證制度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匯票之債務,得由保證人保證之,該保證人,除票據債務人外,不問何人,均得為之
保證人清償債務後,得行駛執票人對承兌人、被保證人及其前手之追索權
保證不得就匯票金額之一部分為之
僅匯票與本票有之
有關票據背書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執票人應以背書之連續,證明其權利,但被書中有空白背書時,其次之背書人,視為前空白背書之被背書人
塗銷之背書,不影響背書之連續者,對於背書之連續,視為無記載
塗銷之背書,影響背書之連續者,對於背書之連續,視為未塗銷
執票人故意塗銷背書者,其被塗銷背書人名次之後而於未塗銷以前為背書者,亦需負責
下列何者非為匯票到期日前,執票人亦得行駛追索權之情形?
匯票不獲承兌時
付款人或承兌人死亡、逃避或其他原因,無從為承兌貨付款提示時
付款人或承兌人受破產宣告時
付款人或承兌人進行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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