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票據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
二人以上在票據上共同簽名時,應連帶負責
票據法所稱票據,為匯票、本票及支票
票據上之簽名,不得以蓋章代之
依票據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代理人未載明為本人代理之旨而簽名於票據者,應自負票據上之責任
無代理權而以代理人名義簽名於票據者,應自負票據上之責任
代理人逾越權限時,就其權限外之部分,亦應自負票據上之責任
無代理權而以代理人名義簽名於票據者,本人應負票據上之責任
票據上之簽名或記載被塗銷時,非由票據權利人故意為之者,其效力如何?
票據無效
不影響於票據上之效力
效力未定
票據法未有規定
有關票據上之權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對匯票承兌人,自到期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對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匯票、本票之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自作成拒絕證書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支票之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四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有關匯票應記載之事項,下列何者錯誤?
未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
未載付款人者,以發票人為付款人
未載付款地者,以付款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付款地
未載發票地者,為無效匯票
有關匯票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發票人得以自己或付款人為受款人,並得以自己為付款人
發票人得於付款人外,記載一人為擔當付款人
發票人得於付款人外,記載在付款地之一人為預備付款人
發票人應照匯票文義擔保承兌及付款,且不得依特約免除擔保承兌之責
有關匯票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記名匯票發票人有禁止轉讓之記載者,不得轉讓
就匯票金額之一部分所為之背書,或將匯票金額分別轉讓於數人之背書,不生效力,背書附記條件者,其條件視為無記載
空白背書之匯票,不得以空白背書或記名背書轉讓之
匯票之最後背書為空白背書者,執票人得於該空白內,記載自己或他人為被背書人,變更為記名背書,再為轉讓
有關支票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以支票轉帳或為抵銷者,並非視為支票之支付
付款人於發票人之存款或信用契約所約定之數不敷支付支票金額時,得就一部分支付之
付款人於支票上記載照付或保付或其他同義字樣並簽名後,其付款責任,與匯票承兌人同
支票在票載發票日期前,執票人不得為付款之提示
有關支票平行線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平行線支票不得撤銷
支票經在正面劃平行線二道者,付款人僅得對金融業者支付票據金額
支票上平行線內記載特定金融業者,付款人僅得對特定金融業者支付票據金額
劃平行線支票之執票人,如非金融業者,應將該項支票存入其在金融業者之帳戶,委託其代為取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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