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簽發面額一佰萬元之支票一張交付予 C 作為購買原料之對價,請問以下哪一張支票付款銀行不得給予付款?
票面記名受款人為 C,而提示付款人為 E,唯一的背書人為 F
其中一背書人僅以公司印鑑章為背書,而未經負責人簽章
發票日有塗改但有發票人之原留印鑑蓋章於日期改寫處
A 簽發時劃有平行線並記載照付現款,且簽名蓋章,但該支票已經數人背書轉讓而由執票人提示交換
A 為向 B 清償欠款,簽發面額新臺幣一佰萬元之本票一張,票載發票日為102 年 4 月 31 日,到期日記載為 102 年 3 月 30 日,並記載 B 為受款人,於用餐時不慎遺失,而被 C 所拾得,C 於該本票背面背書將該本票交付贈與其
女友 D,請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該本票之發票日為日曆所無日期,故為無發票日之記載,依法為無效本票
該本票所載到期日於發票日之前,視為到期日無記載而為見票即付本票
形式上該本票有背書不連續之情形,故發票人得拒絕給付票款
D 係以無對價取得該本票,而 C 非屬有權取得本票之人,故 D 亦未取得本票權利
A 簽發面額一佰萬元本票予 B,B 於票據背面記載禁止背書轉讓後背書交付予C,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禁止背書轉讓僅限於發票人始能記載
禁止背書轉讓不論發票人或背書人均須記載於票據正面始生效力
B 記載禁止背書轉讓後,該票據仍能轉讓,但 B 不須對 C 之後手負票據責任
B 記載禁止背書轉讓後,該票據即失去轉讓之功能
A 簽發匯票一張予 B 收執,外觀有效符合規定,A 並於票上記載 C 為付款人,D 為預備付款人,並於票據正面記載免除擔保承兌,限定於 102 年 6 月 1 日始可請求承兌,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免除擔保承兌具有排除期前追索的功能
匯票不得限制承兌日期
有記載預備付款人時,執票人向付款人請求承兌被拒絕時,應向預備付款人為承兌之請求
即使預備付款人及付款人均拒絕承兌,亦不得期前追索
A 於 102 年 5 月 1 日簽發面額一佰萬元之支票一張,發票日為 102 年 6 月 1日,本擬交付予 B 作為購買原料之對價,惟於前往 B 公司之途中遺失,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係發票人,僅有票據債務人之身份,依票據法第 18 條之規定,A 不得為止付通知人
若 A 於 102 年 5 月 1 日遺失日即向付款人為止付通知,付款人即必須立即凍結 A 帳號內之一佰萬元以內之金額
若止付通知時,A 於付款人帳號內之餘額僅有 50 萬元,且付款人未有允許墊借之約定者,則因餘額低於止付金額,故不論何時該 50 萬元均不發生止付之效果
若 102 年 5 月 20 日有人經由票據交換中心請求給付另一張面額 50 萬元之A 真正簽發之以 102 年 5 月 25 日為發票日之支票者,付款人必須對該支票予以給付
A 授權 B 在金額二十萬元之範圍內得以其代理人名義簽發本票向 C 購買原料一批,惟 C 堅持不肯降價而要求二十二萬元,B 為避免原料再次漲價乃以 A之代理人名義簽發面額二十二萬元之本票一張交付予 C,並簽署 B 代理之字
樣,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應負表現代理人本人之責任,而應負全額責任
A 在二十萬元內負責而 B 就二萬元負責
B 簽發之本票金額已超過 A 授權之範圍,故對 A 不發生效力,A 得主張該本票為 B 所偽造
A 有授權,雖然 B 簽發之金額超過授權範圍,但為保護善意第三人,應使A 負全部責任
A 簽發面額一佰萬元之支票向 B 購買原料一批,票載發票日為 102 年 6 月 1日,但記載完成後,AB 又相互同意以 102 年 6 月 15 日為真正的權利行使日,故 A 在票上記載「102 年 6 月 15 日始得提示」,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該票據經塗改故為無效票據
當事人得特約權利行使日故特約有效,B 不得於特約日期前提示
若 B 於 102 年 6 月 1 日提示,經票據交換後,付款行得於 102 年 6 月 3 日付款
B 既然同意 A 加註提示期限應依票據法第 16 條受到拘束
甲簽發匯票一張,記載乙為付款人,並徵得丙擔任保證人。甲於交付匯票給丁後,丁將匯票背書轉給戊。其後,戊於票據到期前,提示請求付款人乙表示是否承兌,乙則於票據正面記載「承兌」字樣,並簽章。若丙為保證時,
並未記載被保證人為何人,應視為為下列何者保證?
甲
乙
丁
甲跟丁
A 簽發本票一張交付予 B 作為購買原料之對價,票上記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B 背書交付予 C 作為清償借款之用,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C 得直接聲請法院對 A 之財產為強制執行
C 對 A 之請求權時效有三年
若本票上有保證人 D 者,未記載為誰保證時,視為為發票人保證,故 C 得向保證人請求給付票款及利息
記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者,亦同時免除提示義務,C 得不經提示直接聲請強制執行
票據法關於預備付款人之說明,下列何者正確?
發票人及背書人均得為預備付款人之記載
預備付款人於付款人拒絕承兌時,一定要承兌
預備付款人有記載時,執票人即不得行使期前追索權
預備付款人得非住於付款地之人
A 簽發面額新臺幣一佰萬元之本票,交付予 B 作為購買原料之對價,俟雙方
議訂簽約之日時,原料價格已上漲至一佰一拾萬元,B 乃要求 A 將票載金額
改為一佰一拾萬元,A 應 B 之要求於交付票據前將金額予以改寫,並於改寫
處簽名並註記日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依票據法第 11 條之規定,票據上之應記載事項得由發票人於交付前改寫
之,並簽名使之發生改寫效力
票據上之金額得由發票人於交付後改寫之,惟須於改寫處簽名並蓋章始生
效力
票據上之記載,金額為不得改寫之項目,不論在票據交付前或交付後,即
使簽名蓋章亦不生改寫之效力
票據金額部份僅匯票得由發票人改寫之,本票及支票之金額均不得改寫
下列何者不是無效票據?
票據未簽名
本票未載發票日
於票據上記載貨到付款之文字
發票人及背書人分別記載一個預備付款人之匯票
塗銷之背書,影響背書之連續者,其效力如何?
對於背書之連續,視為未塗銷
對於背書之連續,視為無記載
背書不得塗銷
該票據全部無效
A 簽發面額一佰萬元之本票交付予 B 作為購買原料之對價,A 於票面記載利息自到期日之次日起算,但未記載利率,並記載付款地為台北市忠孝東路九段九十號九十樓第九室,到期日前一天,B 於凱悅大飯店一樓咖啡廳巧遇 A,乃當場提示票據請求付款,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到期日前一天之提示不生提示效力
未載利率者定為月利率六釐
利息不得自到期日之次日起算,僅能自到期日起算,該記載視為無記載
A 不得記載特定之付款處所,僅能記載以行政區域為範圍之付款地
A 執有他人簽發有效之支票一張,該支票劃有平行線,發票日為 102 年 5 月30 日,A 於 102 年 4 月 30 日將之存入其在郵局的存款帳號中,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支票為見票即付,故發票日之記載不影響票據權利行使之日期,A 於 4 月30 日將支票存入郵局即可進行票據交換取得票款
郵局並非得辦理支票存款業務之金融機構,故存入郵局無法進行交換
若支票之平行線內有特別記載金融機構名稱者,則 A 必須於該金融機構有帳號始得進行交換
該支票之發票人被追索期限為自發票日起算六個月
依票據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匯票得為一部背書,但不得附記條件
匯票得為一部承兌,且無須得到執票人同意
匯票執票人得就背書人中之一人為塗銷,但僅該人免除背書人之責任
保證人得僅就匯票金額之一部份為保證,但須註明之
A 於 102 年 5 月 1 日簽發面額一佰萬元之支票一張,發票日為 102 年 6 月 1日,於 5 月 1 日交付予 B 作為購買原料之對價,並約定 5 月 10 日為原料給付日,惟 B 竟未於約定日期交付原料,A 乃於同日解除契約請求 B 返還該支票,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若 B 已將該支票存入金融機構準備進行交換,則 A 仍可向法院聲請禁止 B向付款人請求給付票款之假處分
因係 B 違約在先,故 A 得於 102 年 5 月 10 日即向付款人就該支票為撤銷付款委託,以保障自己的權利
A 不得於102 年 5 月10 日即向付款人為撤銷付款委託,必須等到 102 年6 月 1 日票載發票日始得向付款人為撤銷付款委託
A 可向付款人為止付通知並以遺失或被竊為事由,以緊急保障自己權利
有關回頭背書之受讓人,再為轉讓時之限制,下列何者正確?
限到期日前為之
限提示日前為之
限拒絕證書作成前為之
限到期日後為之
有關於匯票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匯票得分期付款,且分期一次未付者視為全部到期
匯票得以自己為付款人
匯票一定要有預備付款人
匯票上有免除擔保付款之記載者,其記載無效
票據法有關「背書」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空白背書之匯票,得依匯票之交付轉讓之
無記名匯票得僅依交付轉讓之
匯票不得背書轉讓予發票人
背書由背書人在匯票之背面或其黏單上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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