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簽發面額一佰萬元之支票一張交付予C作為購買原料之對價,請問以下哪一張支票付款銀行不得給予付款?
票面記名受款人為C,而提示付款人為E,唯一的背書人為F
其中一背書人僅以公司印鑑章為背書,而未經負責人簽章
發票日有塗改但有發票人支原留印鑑蓋章於日期改寫處
A簽發時劃有平行線並記載照付現款,且簽名蓋章,但該支票已經數人背書轉讓而由執票人提示交換
A為向B清償欠款,簽發面額新臺幣一佰萬元之本票一張,票載發票日為102年4月31日,到期日記載為102年3月30日,並記載B為受款人,於用餐時不慎遺失,而被C所拾得,C於該本票背面背書將該本票交付贈與其女友D,請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該本票之發票日為日曆所無日期,故為無發票日之記載,依法為無效本票
該本票所載到期日於發票日之前,視為到期日無記載而為見票即付本票
形式上該本票有背書不連續之情形,故發票人得拒絕給付票款
D係以無對價取得該本票,而C非屬有權取得本票之人,故D亦未取得本票權利
A簽發面額一百萬元本票予B,B於票據背面記載禁止背書轉讓後背書交付予C,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禁止背書轉讓僅限於發票人始能記載
禁止背書轉讓不論發票人或背書人均須記載於票據正面始生效力
B記載禁止背書轉讓後,該票據仍能轉讓,但B不須對C之後手負票據責任
B記載禁止背書轉讓後,該票據即失去轉讓之功能
A簽發匯票一張予B收執,外觀有效符合規定,A並於票上記載C為付款人,D為預備付款人,並於票據正面記載免除擔保承兌,限定於102年6月1日始可請求承兌,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免除擔保承兌具有排除期前追索的功能
匯票不得限制承兌日期
有記載預備付款人時,執票人向付款人請求承兌被拒絕時,應向預備付款人為承兌之請求
即使預備付款人及付款人均拒絕承兌,亦不得期前追索
A於102年5月1日簽發面額一佰萬元之支票一張,發票日為102年6月1日,本擬交付B作為購買原料之對價,惟於前往B公司之途中遺失,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係發票人,僅有票據債務人之身份,依票據法第18條之規定,A不得為止付通知人
若A於102年5月1日遺失日即向付款人為止付通知,付款人即必須立即凍結A帳號內之一佰萬元以內之金額
若止付通知時,A於付款人帳號內之餘額僅有50萬元,且付款人未有允許墊借之約定者,則因餘額低於止付金額,故不論何時該50萬元均不發生止付效果
若102年5月20日有人經由票據交換中心請求給付另一張面額50萬元之A真正簽發之以102年5月25日為發票日之支票者,付款人必須對該支票予以支付
A授權B在金額二十萬元之範圍內得以其代理人名義簽發本票向C購買原料一批,惟C堅持不肯降價而要求二十二萬元,B為避免原料再次漲價乃以A之代理人名義簽發面額二十二萬元之本票一張交付予C,並簽署B代理之字樣,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應負表現代理人本人之責任,而應負全額責任
A在二十萬元內負責而B就二萬元負責
簽發之本票金額已超過A授權之範圍,故對A不發生效力,A得主張該本票為B所偽造
A有授權,雖然B簽發之金額超過授權範圍,但為保護善意第三人,應使A負全部責任
A簽發面額一佰萬元之支票向B購買原料一批,票載發票日為102年6月1日,但記載完成後,AB又相互同意以102年6月15日為真正的權力行使日,故A在票上記載「102年6月15日始得提示」,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該票據經塗改故為無效票據
當事人得特約行使日故特約有效,B不得於特約日期提示
若B於102年6月1日提示,經票據交換後,付款行得於102年6月3日付款
B既然同意A加註提示期限應依票據法第16條受到拘束
甲簽發匯票一張,記載乙為付款人,並徵得丙擔任保證人。甲於交付匯票給丁後,丁將匯票背書轉給戊。其後,戊於票據到期前,提示請求付款人乙表示是否承兌,乙則於票據正面記載「承兌」字樣,並簽章。若丙為保證時,並未記載被保證人為何人,應視為為下列何者保證?
甲
乙
丁
甲及丁
A簽發本票一張交付予B作為購買原料之對價,票上記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B背書交付予C作為清償借款之用,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C得直接聲請法院對A之財產為強制執行
C對A之請求權時效有三年
若本票上有保證人D者,未記載為誰保證時,視為為發票人保證,故C得向保證人請求給付票款及利息
記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者,亦同時免除提示義務,C得不經提示直接聲請強制執行
票據法關於預備付款人之說明,下列何者正確?
發票人及背書人均得為預備付款人之記載
預備付款人於付款人拒絕承兌時,一定要承兌
預備付款人有記載時,執票人即不得行使期前追索權
預備付款人得非住於付款地之人
A簽發面額新臺幣一佰萬元之本票,交付予b作為購買原料之對價,俟雙方議訂簽約之日時,原料價格以上漲至一佰一拾萬元,B乃要求A將票載金額改為一佰一拾萬元,A應B之要求於交付票據前將金額予以改寫,並於改寫處簽名並註記日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依票據法第11條之規定,票據上之應記載事項得由發票人於交付前改寫之,並簽名使之發生改寫效力
票據上之金額得由發票人於交付後改寫之,惟須於改寫處簽名並蓋章始生效力
票據上之記載,金額為不得改寫之項目,不論在票據交付前或交付後,即使簽名蓋章亦不生改寫之效力
票據金額部份僅匯票得由發票人改寫之,本票及支票之金額均不得改寫
下列何者不是無效票據?
票據未簽名
本票未載發票日
於票據上記載貨到付款之文字
發票人及背書人分別記載一個預備人付款人之匯票
塗銷之背書,影響背書之連續者,其效力如何?
對於背書之連續,視為未塗銷
對於背書之連續,視為無記載
背書不得塗銷
該票據全部無效
A簽發面額一佰萬元之本票交付予B作為購買原料之對價,A於票面記載利息自到期日之次日起算,但未記載利率,並記載付款地為台北市忠孝東路九段九十號九十樓第九室,到期日前一天,B於凱悅大飯店一樓咖啡廳巧遇A,乃當場題是票據請求付款,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到期日前一天之提示不生提示效力
未載利率者定為月利率六釐
利息不得自到期日之次日起算,僅能自到期日起算,該記載視為無記載
A不得記載特定之付款處所,僅能記載以行政區域為範圍之付款地
A執有他人簽發有效之支票一張,該支票劃有平行線,發票日為102年5月30日,A於102年4月30日將之存入其在郵局的存款帳號中,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支票為見票即付,故發票日之記載不影響票據權利行駛之日期,A於4月30日將支票存入郵局即可進行票據交換取得票款
郵局並非得辦理支票存款業務之金融機構,故存入郵局無法進行交換
若支票之平行線內有特別記載金融機構名稱者,則A必須於該金融機後有帳號始得進行交換
該支票之發票人被追索期限為自發票日起算六個月
依票據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匯票得為一部背書,但不得附記條件
匯票得為一部承兌,且無須得到執票人同意
匯票執票人得就背書人中之一人為塗銷,但僅該人免除背書人之責任
保證人得僅就匯票金額之一部份為保證,但須註明之
A於102年5月1日簽發面額一佰萬元之支票一張,發票日為102年6月1日,於5月1日交付予B作為購買原料之對價,並約定5月10日為原料給付日,惟B返還該支票,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若B已將該支票存入金融機構準備進行交換,則A仍可向法院聲請禁止B向付款人請求給付票款之假處分
因係B違約在先,故A得於102年5月10日即向付款人就該支票為撤銷付款委託,以保障自己的權利
A不得於102年5月10日即向付款人為撤銷付款委託,必須等到102年6月1日票載發票日始得向付款人為撤銷付款委託
可向付款人為止付通知並以遺失或被竊為事由,以緊急保障自己權利
有關回頭背書之受讓人,再為轉讓時之限制,下列何者正確?
限到期日前為之
限提示日前為之
限拒絕證書作成前為之
限到期日後為之
有關於匯票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匯票得分期付款,且分期一次未付者視為全部到期
匯票得以自己為付款人
匯票一定要有預備付款人
匯票上有免除擔保付款之記載者,其記載無效
票據法有關「背書」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空白背書之匯票,得依匯票之交付轉讓之
無記名匯票得僅依交付轉讓之
匯票不得背書轉讓予發票人
背書由背書人在匯票之背面或其黏單上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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