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有關追索權之行使,何者錯誤?
匯票、本票之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自作成拒絕證書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支票之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免作成拒絕證書者,自提示日起算,四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匯票、本票之背書人,對於前手之追索權,自為清償之日或被訴之日起算,六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支票之背書人,對前手之追索權,自清償之日或被訴之日起算,四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下列有關匯票應記載之事項,何者錯誤?
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
未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
未載付款人者,該匯票無效?
未載付款地者,以付款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付款地
下列有關匯票背書之規定,何者錯誤?
背書由背書人在匯票之背面或其黏單上為之
記名匯票發票人有禁止轉讓之記載者,不得轉讓
背書人於票上記載禁止轉讓者,不得轉讓
匯票依背書及交付而轉讓。無記名匯票得僅依交付轉讓之
甲為16 歲未成年之人,簽發一紙票據給21 歲之乙,乙係有完全行為能力之人,其後乙再背書給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丙僅可以對甲主張票據權利
丙所取得票據無效
丙對甲、乙均得主張票據權利
丙所取得票據仍然有效,基於票據之獨立性僅得對乙主張票據權利
甲開立支票面額新臺幣30 萬元整給予乙,作為車款買賣價金,經乙背書轉讓給丙作為清償債務,但丙卻將該支票變造為新臺幣300 萬元整後,又將該支票背書轉讓給丁作為購屋訂金款,丁旋即又將該支票背書轉讓給戊,戊為現執票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甲、乙、丙、丁僅各負新臺幣30 萬元之票據責任
甲、乙、丙、丁對戊均應負新臺幣300 萬元之票據責任
丙、丁各負新臺幣300 萬元票據債務
僅丙負新臺幣300 萬元票據責任,丁仍負新臺幣30 萬元票據責任
對於「保付支票」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付款人為保付後,其付款責任與匯票承兌人同
付款人於支票上記載照付或保付或其他同義字樣並簽名之支票
付款人保付後,執票人仍得為止付之通知
付款人於支票上已為保付之記載,發票人及背書人均同免除其責任
對於票據「承兌」行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承兌附條件者,視為承兌之拒絕
付款人承兌時,經執票人之同意,得就匯票金額之一部分為之
屬於支票特有之制度
付款人於執票人請求承兌時,得請其延期為之,但以三日為限
有關票據公示催告及其效果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
公示催告程序開始後,其經到期之票據,聲請人得提供擔保,請求票據金額之支付
公示催告程序開始後,其經到期之票據,聲請人不能提供擔保時,得請求將票據金額依法提存
公示催告程序開始後,其尚未到期之票據,聲請人不得提供擔保,亦不得請求給與新票據
有關支票之相關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發票人於提示期限經過後,對於執票人即不需負責任
發票人於票據法第一百三十條所定期限內,不得撤銷付款之委託
執票人怠於提示,致使發票人受損失時,應負賠償之責,其賠償金額,不得超過票面金額
付款人於提示期限經過後,對發行未滿一年者,仍得付款。但發票人撤銷付款之委託時,不在此限
張三交付票據一紙給甲,甲背書轉讓給乙,乙背書轉讓給丙,丙再背書轉讓給丁,丁再背書轉讓給戊,戊為最後之執票人,戊基於與丙有深厚情誼,於是乃主動塗銷丙之背書,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甲、乙仍應負票據責任
丙仍應負票據責任
甲、乙、丙、丁均仍應負票據責任
甲、乙、丙、丁均不負票據責任
下列有關背書之連續,何者錯誤?
執票人應以背書之連續,證明其權利
背書中有空白背書時,其次之背書人,視為前空白背書之被背書人
背書是否連續,並不是支票付款人的審查義務
塗銷之背書,不影響背書之連續者,對於背書之連續,視為無記載
下列有關票據保證之規定,何者錯誤?
保證人與被保證人負同一責任
二人以上為保證時,均應連帶負責
被保證人之債務縱為無效,保證人仍負擔其義務。但被保證人之債務,因方式之欠缺而為無效者,不在此限
就匯票而言,保證不得就匯票金額之一部分為之
下列有關匯票付款之相關規定,何者錯誤?
執票人應於到期日或其後二日內,為付款之提示
匯票上載有擔當付款人者,其付款之提示,應向擔當付款人為之
付款經執票人之同意,得延期為之。但以提示後二日為限
付款人為一部分之付款時,得要求執票人在票上記載所收金額,並另給收據
支票之付款人於發票人之存款或信用契約所約定之數不敷支付支票金額時:
不得就一部分支付之
得就一部分支付之
支票發票人即不需負任何票據責任
支票背書人即不需負任何票據責任
有關匯票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發票人已指定擔當付款人者,付款人於承兌時,得塗銷或變更之
付款人雖在匯票上簽名承兌,未將匯票交還執票人以前,仍得撤銷其承兌
承兌人到期不付款者,執票人如係原發票人,即不得請求支付
執票人於到期日前得行使追索權時,匯票上指定有預備付款人者,得請求其為參加承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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